1.1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对本协议内容无异议,并对各方责任等条款的法律含义已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协议提供人已经依法履行相关的提醒说明义务,签署本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1.2甲方确认其拥有协议中所述公司账号之使用权,用于购买乙方的各项服务。甲方理解并同意,其所有和甲方业务有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商品数据、合作方数据、客户数据、财务数据等,都归于该账号管理。
1.3甲方确认上述“授权联系人”作为本协议约定服务的授权联系人,其意思表示将代表甲方的意思表示,甲方承担此授权联系人意思表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结算事项的确认、中止/终止具体服务订单和/或本协议。甲方授权联系人变更的,甲方应另行书面通知或邮件通知乙方并出具相关授权证明,或以其他乙方认可的方式变更该联系人信息。
1.4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则、和/或为本协议服务目的,将各类业务联系信息和/或订单确认信息等发送到甲方指定“电子邮箱”。该电子邮箱指上述甲方指定的邮箱。甲方通过此电子邮箱接受或发出的一切事项,代表甲方的意愿,由甲方承担责任。
1.5甲方授权乙方为审核和/或为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之目的,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信息及资料。
1.6甲方同意,乙方提供服务以甲方资质和产品等通过乙方审核为前提。审核未通过的,则乙方有权中止、终止相关服务或解除本协议。
1.7若甲方作为供应商的受托方,甲方应保证其授权委托真实、合法、有效,其有权以自身的名义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同时,甲方与供应商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相关《供货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8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自身运营等原因调整外贸出口通关、结汇、退税、物流服务和财税咨询等各服务环节的收费标准及业务规则。当乙方的各服务环节收费标准或业务规则调整时,乙方可通过邮箱及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此后继续使用本协议服务的,则视为接受乙方的相关调整。
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出口货物的通关、结汇、退税、物流服务和财税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乙方具体服务项目以甲方后续签署的《外贸综合服务流程及规则》中列明项目为准)。
3.1.1有权要求乙方准确、高效地完成双方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
3.1.2有权要求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保密;
3.1.3有权要求乙方披露服务相关各项费用信息;
3.1.4保证出口贸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1.5负责与境外买家接洽,并对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期、售后等独立承担责任;保证出口货物符合境外买家的要求、出口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进口国贸易管制法等各项规定;
3.1.6保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项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乙方发布的相关规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3.1.7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口退税服务时,若甲方作为供应商的受托方,甲方应保证供应商按照乙方的要求签署相关的《供货合同》;
3.1.8保证向境外买家披露或者协助乙方向境外买家披露乙方在出口服务中的角色;
3.1.9按照出口的相关要求,配合乙方完成服务的各项工作。
3.2.1有权依据乙方自身的审核标准审核甲方资质、产品、背景、经营状况等信息;
3.2.2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服务费等;
3.2.3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或其货物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权单方拒绝该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工作;
3.2.4保证甲方出口信息的安全性,对在服务过程中甲方披露的信息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2.5有义务准确、高效地完成双方事先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但本协议3.2.3所述情形除外。
4.1甲方须保证出口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乙方有权审核甲方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有关证明文件,甲方需给予配合。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该货物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4.1在本协议项下的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前,甲方须将知识产权备案的相关书面证明、知识产权权利人出具给甲方的授权书或甲方自身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文件提交给乙方。
4.1服务项下的出口货物侵犯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行政罚款、向第三人的经济赔偿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4.1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及/或委托他人使用及/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及/或与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任何其他标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5.1货物的物流运输和报关由乙方代为安排,国内运输费用,报关代理费等出口环节各项费用均可由乙方代垫或由甲方自行支付,甲、乙双方对物流运输另有约定的,依双方约定履行。
5.2甲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乙方名义订舱或以乙方作为发货人。甲方违背该保证的,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及或本协议。
5.3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以乙方名义订舱或以乙方作为发货人的,因境外买家拒收货物、弃货等原因导致的所有仓储费、滞港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4甲方委托出口的货物必须经乙方进行系列审查(包括货物的品牌、价格、HS编码等),同时乙方可视具体情况对出口货物进行现场查验。
5.5在乙方提供外贸综合服务项下,以乙方为经营单位,甲方或其供应商为发货人的双抬头形式出口报关。甲方保证如实提供出口货物的品名、价格、数量等数据给乙方并保证使用乙方制作的报关资料。因甲方未如实提供数据、指定报关行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6在甲方以乙方名义报关的情况下,对于海关总署规定海关仍然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况,甲方应保证在合理期限内(但该合理期限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不超过两个月)提供“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给乙方。因甲方无法按时提供前述资料原件及其他原因等导致乙方无法办理后续工作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6.1甲方保证自身及其供应商遵守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次年 3 月 1 日前(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甲方及/或其供应商虚开、迟开、错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产生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及/或其供应商未在上述期限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有权直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甲方或其供应商(具体以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为准),由甲方或其供应商自行办理出口退免税。同时甲方或其供应商应配合乙方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否则由此导致乙方被征收内销税的,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未及时承担的,乙方有权从外汇结汇款等款项中扣留,不足部分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6.2退税服务:
6.2.1退税服务内容:公司将按照税务退税进度将退税金额扣除乙方应收取的退税服务费后的金额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退税条件如下:
(1)出口报关完毕(对于按照海关总署规定海关仍然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况,须待乙方收到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2)收到全额外汇货款;
(3)收到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验证成功)。
退税进度如下: 若甲方/或其供应商在国税局的纳税等级为A类或者B类,则在满足退税条件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完成退税;若甲方/或其供应商在国税局的纳税等级为C类,则在满足退税条件的前提下2个月完成退税;甲方/或其供应商的纳税等级为D类的不予准入。
6.2.2退税服务费:甲方同意就该服务向乙方支付退税金额的______________(百分比)作为乙方代理出口退税的服务费,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乙方邮件通知的内容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2.3在甲方的出口业务符合税务机关函调条件时,乙方有权暂停办理该退税服务并进行退税风险评估,乙方将根据退税风险评估结果继续或停止该服务;
6.2.4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乙方设置的退税管理评审机制、审核并确定甲方的退税预付时间和具体额度;
6.2.5乙方支付退税款后,如甲方及其供应商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退税金额退还给乙方:
(1)甲方及其供应商委托出口的货物在乙方提交退税申请后,涉及到退税函调且出现不配合回函、回函异常或回函期间(自发函之日起计算)超过90天,导致无法办理退税的;
(2)乙方根据其设置的退税管理评审机制认定甲方及其供应商因产能不符、涉嫌骗税或自身其他问题不符合出口退税要求,导致乙方无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
(3)因国家政策的调整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
6.2.6若税务机关要求乙方返纳已办理出口退税委托单的退税款,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税务机关要求乙方返纳的全部退税金额返还给乙方。
7.1.1甲方的境外买家可通过TT/DP/信用证/支票等乙方认可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必须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7.1.2服务项下的货物均须通过乙方报关,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结汇或将外汇款退回。
7.1.3选择信用证方式付款的,乙方作为受益人,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单据或文件,协助甲方进行单证审核,并负责将信用证规定或指定的单据向议付银行提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交单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须对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负责,承担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等责任。因单据不符所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7.2.1如报关后收取外汇,则乙方将在收汇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汇手续,并将结汇款项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示的供应商账户。
7.2.2如甲方申请报关前收取外汇,在乙方结汇前,乙方有权对外汇款来源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同时甲方应配合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如乙方审查发现外汇款来源存在不合法嫌疑,乙方有权将预收的外汇款退回;如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则乙方在收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汇,并将结汇款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供应商账户。单笔外汇金额超过乙方公布的限额的,则乙方有权暂扣部分结汇金额,直到报关完毕后再结汇返还给甲方。具体单笔结汇限额及暂扣金额乙方将通过电子邮箱及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7.2.3结汇时间按照如下安排:
(1)境内账户结汇:当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之前到账的外汇,按照境内中国银行当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的挂牌买入价结汇;当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之后到账的外汇,按照境内中国银行当日下午十六时三十分的挂牌买入价结汇;当日下午十六时三十分之后到账的外汇,按照次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之前到账的外汇规则结汇。
(2)境外账户结汇:当日上午十二时之前到账的外汇,按照境内中国银行当日上午十时三十分的挂牌买入价结汇;当日上午十二时之后到账的外汇,按照境内中国银行当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的挂牌买入价结汇。
(3)上述结汇时间如有调整,以乙方在邮件通知的内容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2.4乙方按照实际收到的外汇金额进行结算,不承担结汇及结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及汇率波动的风险。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收、结汇损失(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1向乙方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乙方有权在必要时通过委托第三方认证或其他方式核实甲方提供的信息,甲方应予以配合。但此核实行为并不免除甲方的保证义务。
8.2拥有合法的权利和授权可以销售服务项下的各类货物,且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8.3经营主体资格信息或相关执照信息有任何变动时,及时通知乙方。
8.4不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资料,不对其公司和/或产品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8.5就本协议项下每一批出口货物将与海外买家签署相关贸易合同,并与海外买家约定由乙方代为办理出口及代收取相应货物的外汇款。
9.1单笔业务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报关、服务等费用)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予以结算。
9.2报关单打单费用等费用,按发生的费用结算。如遇政府部门收费价格调整的,该费用将相应调整。
9.3通过信用证收款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交单费用给乙方,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确定。
9.4如甲方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确认无法通过乙方结汇的,所发生的上述服务费等所有费用及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在确认无法结汇之次日起5日内支付给乙方,同时须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9.5如甲方提供给乙方收款账号后,因结算收款账户变更、冻结等原因需再次变更收款账户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确认乙方己知悉。否则因乙方付款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6甲方委托出口的货物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留存在乙方账户上的外汇款、退税款等所有款项,乙方有权暂不予其结算,直至前述情形了结。
9.7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服务费,甲方按含税价与乙方结算,费用结算后由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10.1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所致的损失(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10.2因乙方操作过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即在出口环节中增加的支出,不包括货物或其价值的减少、灭失、毁损或协议正常履行时非违约方预期可获得的利益的减少及支出的增加。同时,针对海关、税务、保险公司、银行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0.3因不可抗力所造成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出口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甲方。
10.4甲方申请报关前由乙方预收外汇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外汇款之日起 90 日内安排与预收外汇金额等额的货物报关出口。如甲方在申请预收外汇后确定在90日无法安排相等额的货物出口的,应在结汇日起30日内明确告之乙方,乙方有权视业务具体情况处理该笔预收款。若乙方决定退还付款人的,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将款项足额退还给乙方,重新购汇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亦有权依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0.5甲方报关后应该在出口报关之日起 90 日内安排外汇款至乙方帐户。如甲方在出口后确定无法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日内结汇的,应该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30日内明确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视业务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外管局规定向外管局申报。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6预收的外汇金额累计或单笔超过一定额度的,乙方有权在结汇时扣押预收外汇总额的5%作为甲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如期安排货物出口的,乙方退还该笔履约保证金;甲方逾期未安排货物出口的,则该笔履约保证金则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乙方无需退还。由此给乙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7甲方违反5.4条约定,则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等),乙方有权直接从服务相关款项中(如有)扣除该等损失,不足部分,甲方仍应足额赔偿。
10.8甲方违反 8.1 条及/或 8.2 条承诺的,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和/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9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其指定“电子邮箱”,否则应承担给乙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1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当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1何一方存在清算、破产、重组、强制合并、解散或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12.2依据本协议,甲方存在违法或涉嫌违法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2.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12.4甲方未通过乙方依据本协议3.2.1条所做的服务资格审核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2.5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
12.6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整体业务的调整,提前30天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3.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此后,除非任意一方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到期后自动延期一年,以此类推。
13.2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者规定根据适用法律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失效,或与适用法律相冲突,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其影响,且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项尽可能接近协议本意的替代条款。
13.4乙方为甲方就每单《外贸综合服务流程及规则》提供的出口服务均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3.5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供货合同》、《外贸综合服务流程及规则》、《三方供货合作协议》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本协议所称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14.2本协议所称境外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地区。
14.3本协议所称境外买家均指通过乙方出口货物项下的甲方境外买受人。
14.4本协议所称供应商是指有外贸综合服务需求的生产企业,已授权委托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同意将按照本协议及相关的《供货合同》承担全部权利义务。
15.1甲方授权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附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5.2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5.3甲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